| 壹、 |
協議接受條款和條件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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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用戶申請帳號成功後,本系統自動經由電子郵件寄送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相關註冊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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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用戶為永春研習營用戶須遵守中華民國相關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及網路慣例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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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用戶不得利用本網路提供之簡訊服務從事有違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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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用戶利用網際網路使用永春研習營侵入第三人系統使發生、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產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用戶應負全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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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用戶使用本服務,須遵守協議不破壞該系統,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本公司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違反,經本公司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未改善或已造成本公司系統或他人使用之損害,本公司得逕行暫停用戶使用或終止其用戶資格,並追究賠償責任,不再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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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用戶使用永春研習營,須詳實登錄使用者資料,如有不符或重複申請,永春研習營得逕行取消資格,傳訊內容本系統有義務提供刑事調查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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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用戶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變動時,應儘速通知本公司,確保用戶權利,以便儘速聯絡客戶處理緊急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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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用戶使用永春研習營因環境變化等因素,可視實際狀況加以變更或調整服務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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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用戶使用永春研習營因系統重整或電信單位線路中斷導致無法使用本系統提供之服務時,永春研習營有權逕行暫停服務,並無需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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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用戶使用永春研習營時,若生異議,其程序處理必須以電子郵件提供完整的紀錄:包含使用者帳號,傳送號碼(國碼代號及手機號碼)和錯誤代碼訊息通知我們,以作為處理的程序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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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用戶使用永春研習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春研習營得暫停其服務,且本公司不負用戶所引發之一切法律行為。
| 1. |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
| 2. |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
| 3. |
蓄意破壞他人通信設備和手機傳送或接收信息者。 |
| 4. |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傳送訊息至對方手機者。 |
| 5. |
散播電腦病毒者。 |
| 6. |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
| 7. |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
| 8. |
不實登載資料,造成系統誤判者。 |
| 9. |
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
| 10. |
或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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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 |
永春研習營會員身份識別、密碼和保密。 在申請使用SMS帳號過程中,用戶將選擇會員身份識別和密碼。用戶須自行負責對用戶的會員身份識別和密碼保密,且須對用戶的會員身份識別和密碼項下發生的所有活動承擔責任。用戶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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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發生用戶的會員身份識別或密碼的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或違反保密規定的任何其他情況的,用戶會立即通知永春研習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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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確保用戶在每次傳訊結束不再使用傳送簡訊功能時,需關閉使用簡訊相關視窗,並適當地離開網站。永春研習營不能也不會對因用戶未能遵守本款規定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負責。 |
| 參、 |
為維護系統完整性,用戶不得使用任何裝置、程式軟體或例行程序干預或試圖干預永春研習營網站的正常運作或正在本公司網站上進行的任何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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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用戶不得採取對本公司的基礎結構施加不合理或不合比例的龐大負載的任何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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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用戶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用戶的密碼,或與任何第三者共用用戶的密碼,或為任何未經批准的目的使用用戶的密碼。 |
| 肆、 |
無代理關係。永春研習營僅為獨立訂約人。 本協議並不旨在給予或創設任何代理、合夥、合營、僱員、僱主或特許權授予人、特許權使用人關係。 |
| 伍、 |
登記義務。用戶同意﹕ 根據永春研習營所刊載的會員資料表格的要求,提供關於用戶或貴公司的真實、準確、反映當前情況和完整的資料及維持並及時更新會員資料,使其保持為真實、準確、反映當前情況和完整。倘若用戶提供任何不真實、不準確、不能反映當前情況或不完整的資料,永春研習營有合理理由懷疑該等資料為不真實、不準確、不能反映當前情況或不完整,永春研習營有權暫停或終止用戶的登記,並拒絕用戶目前或將來對"服務"(或其任何部份) 的任何所有使用。
如用戶代表一家公司或其他實體在本公司登記,則用戶聲明和保證,用戶有權使該公司或其他實體受"條款"約束。 |
| 陸、 |
協議接受永春研習營服務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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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永春研習營提供在網路上傳送簡訊到手機的跨網服務。讓用戶透過網頁操作,鍵入發送手機號碼國碼及中英文訊息,永春研習營即將此訊息送至各系統手機之簡訊發送服務主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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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簡訊傳送程序:當接收到網路來的傳簡訊要求,伺服器會接受傳送要求。當伺服器接受傳送要求,表示簡訊已立即被送達對方手機或各系統手機簡訊服務主機,如果是傳到各系統手機簡訊服務主機,則會按照對方手機業者自定的傳送程序再傳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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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如果伺服器拒絕傳送要求,可能是下列幾種原因:
| 1. |
傳送內容要求不符合得利多簡訊管理發送系統傳送格式。 |
| 2. |
對方服務系統並不存在。 |
| 3. |
對方服務系統存在,但手機號碼不存在或不正確。 |
| 4. |
對方服務系統存在,但目前並未在永春研習營管理發送系可傳送之網路範疇內。 |
| 5. |
對方服務系統存在,也在可傳送之網路範疇內,但目前暫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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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永春研習營服務系統開放操作所公佈之國碼表所列國家,即時顯示為協議使用,永春研習營不提供任何相關業務查詢之義務。 |
| 柒、 |
永春研習營有權記錄用戶傳訊內容以為犯罪備查,請勿以此系統傳送騷擾、恐嚇他人或其他違法之訊息,如有上述情形發生,永春研習營得提供相關傳訊內容予檢調單位查詢,其後果由客戶自行負責。 |
| 捌、 |
本規則若有修訂,本公司將不另行書面通知。 |
| 玖、 |
本規則之約定如有未盡事項,申請人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營業規章規定。 |
| 拾、 |
雙方同意關於本服務所生之糾紛,應先以協議方式處理,如不獲解決,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